关于印发“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绿化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21 02:11: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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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重点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的规模、质量、进度和投资,以保证工程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绿化工程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正确地处理设计变更,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工程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含义是指对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等作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依据和设计文件的变更和数量的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根据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设计,以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于提高园林文化品质,提高园林艺术效果,植物培植的效果和安全性,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和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可考虑对施工图设计优化和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除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

  第八条对未正式办理正常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并不办理工程支付。

  第九条根据设计变更对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实行二级管理、二级审批及备案制度,即工程指挥部和绿化指导站二级管理,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工程建设组二级审批,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研究设计变更,并要签署意见;应对设计、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出合理意见;不直接接受施工单位和驻地监理负责人的设计变更要求。

  第十三条在合同金额范围内的项目变更,由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组商定,并形成会议记录;项目变更总价在合同金额5%以下,由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组讨论研究,报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定;项目变更总价超过合同金额5%以上,经工程建设指挥部集体研究,由副总指挥、总指挥审定;对项目变更总价达到合同金额的10 %以上的重大变更,由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论证后,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备案。

  由变更单位申请人提出,同时提交变更设计草图、说明、新增项目单价估算、变更前后工程量与工程经费变化情况、变更方案合理性等资料,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报工程建设指挥部,待审查批准后,对驻地监理负责人下达一式两份的通知表格,其中一份由驻地监理负责人转发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编制应由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量全部在内,一次报审。所有设计变更的报审文件,应同时附有设计变更报审表、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有关协议、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增减情况对照资料、有关的补充技术规范、计量支付单价、单价计算依据以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

  第十七条对设计变更,应进行存档备查。每项设计变更,应在通知下达后,将有关资料、批准文件等及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对超出合同金额范围的任何设计变更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无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现根据号设计变更通知增加的合同外工程,除标书中已有单价的项目参照执行外,对下列项目内容采用申请的单价,请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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